广东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 年版)关键条款(文末附下载链接)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现货市场环境下的广东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2. 市场成员定义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3. 经营主体注册要求
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可参与中长期交易,其中售电公司须与零售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并提交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建立零售关系后方可参与交易。分散资源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资源代理合同、确立聚合关系后,可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电网代购用户可按月选择直接参与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4. 交易方式
中长期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5. 交易组织周期
根据交易标的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月(含月度、多月)、月内(含周、多日)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其中数年以 1 年以上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具备条件后开展;年度交易以次年年度内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常态化开展,原则上每年二季度择时开放年度交易(对应初始交易上限),按照当年相关市场边界及参数设置交易上限、交易品种等,四季度结合最新市场安排及要求更新市场边界及参数,重新设置交易上限、交易品种等,按日开展年度交易;月度交易以次月、年内剩余月份的电量或特定月份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定期开市;月内(含周、多日)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根据交易标的物和交易方式不同,可采用定期开市和按日连续开市两种形式开展。交易分时电量、电价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6. 合约要素 - 交易单元
燃煤、燃气、核电以机组为交易单元参与中长期交易,一套联合循环机组视为单一机组。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发电项目为交易单元参与中长期交易,交易单元、调度单元、营销结算单元原则上须保持一致,调度单元与营销结算单元不一致时,交易单元应与调度单元保持一致。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以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参与中长期交易,非独立法人的批发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作为交易单元参与中长期交易。原则上,接入同一 220 千伏上网节点、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独立储能作为一个交易单元参与中长期交易,且交易单元、调度单元、营销结算单元原则上须保持一致,调度单元与营销结算单元不一致时,交易单元应与调度单元保持一致。抽水蓄能以单机或全厂为最小单位参与中长期交易。对虚拟电厂运营商,其所有负荷类虚拟电厂现货交易单元、相应售电公司身份现货交易单元合并为一个交易单元(以下称为 “负荷类中长期交易单元”),其交易方向、交易电量约束等参照售电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其所有发电类虚拟电厂现货交易单元合并为另一个交易单元(以下称为 “发电类中长期交易单元”),其交易方向、交易电量约束等参照新能源相关规定执行。中长期交易的成交双方不能为同一交易单元。
7. 价格成交机制 - 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形成价格。将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配对形成交易对。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以最后一个成交对的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集中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
8. 价格成交机制 - 滚动撮合
交易系统按不同标的进行即时自动匹配撮合,对于提交的买方申报,将未成交的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对于提交的卖方申报,将未成交的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滚动撮合阶段可成交交易对的成交价格计算方法如下:(1) 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大于等于买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2) 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等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卖方申报价格;(3) 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买方申报价格且大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4) 集中竞价成交价格作为滚动撮合阶段第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当集中竞价阶段未形成成交价格时,滚动撮合阶段首个可成交交易对的买方申报价格和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滚动撮合阶段第一笔交易成交价格。
9. 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 定义
月度净合约量是指经营主体所交易标的月合约电量的代数和。发电机组 (含虚拟电厂发电类中长期交易单元)/ 独立储能 / 抽水蓄能标的月净合约量 =∑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售电公司 (含虚拟电厂负荷类中长期交易单元)/ 批发用户标的月净合约量 =Σ 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Σ 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10. 双边协商交易 - 单向交易制度
双边协商交易实行单向交易制度。经营主体同一场次内同一时段只能选择单方向买入或卖出,以其该时段第一笔成交合约电量的方向为准。当第一笔成交交易为买入电量,则只可继续提交买入电量申报;当第一笔成交交易为卖出电量,则只可继续提交卖出电量申报。相同时段标的买入电量申报和卖出电量申报不能同时存在。
11. 集中竞争交易 - 单向交易制度
集中竞争交易实行单向交易制度。经营主体同一场次内对相同标的只可进行单方向买入或卖出,以其第一笔成交合约电量的方向为准。当第一笔成交交易为买入电量,则只可继续提交买入电量申报;当第一笔成交交易为卖出电量,则只可继续提交卖出电量申报。相同标的买入电量申报和卖出电量申报不能同时存在。
12. 绿色电力交易 - 核心要求
绿电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现阶段以年度、月度(含多月)为周期开展,尽快组织月内绿电交易。研究开展多年期绿电交易机制,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引导新能源企业根据发电能力与用户签订多年期绿电交易合同。绿电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及合约价格,其中合约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应大于 0,并在合约中明确绿电环境价值偏差结算相关系数。绿电交易合约的结算参考点参考 5.4.6 设置。绿电交易应通过批发中长期合同及零售合同,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
13. 电网代购市场电量交易 - 年度规模占比
原则上,年度交易规模应占预测全年代购市场电量需求的 80%;月度交易规模为电网企业预测当月代购市场电量需求减去年度交易已成交代购市场电量,为负时不组织月度交易,对于各机组年度交易已成交代购市场电量不进行削减。
14. 附则 - 生效与废止
本细则自印发后的次月 1 日起生效,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印发生效实施后,原《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