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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法律合规风险及对策探析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30  浏览次数:422

小编按

日前,中电联法律分会又一倾心力作《中国电力企业法治合规建设优秀论文集(2022)》正式出版发行,《论文集》收录了合规管理、制度体系、风险防控、法律保障和实务经验5大类61篇优秀论文。“中电联法律分会”微信公众号将从61篇论文中选择部分文章进行推送,以飨读者。

赵凤仪、马 悦、刘永平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改革是改革的重点之一。2015年11月2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六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包含《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赋予用户选择权,并于2016年10月8日发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推动了售电市场业务落地。2021年1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售电市场秩序。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其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在政策利好的带动下,售电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积极参与售电侧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同一供电营业区内独家经营的售电管理体制。售电公司是新生的市场主体,其在电力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法律案件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无疑是我们研究、观察售电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鲜活素材。

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在电能产品的交易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中介合同及其他合同关系,由此也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案件,暴露出电力市场中也潜藏着大量法律合规风险。售电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处理好争议纠纷,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法律合规风险,确保企业行稳致远,这是其合规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售电公司电力交易业务法律合规风险产生根源

自2015年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售电市场放开,发电企业的发电行为和电力用户的用电行为,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或者中间人售电公司的购售电服务行为,以具有约束性的合同形式连接了起来,产生了电能买卖、电力交易委托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市场主体多元化,交易合同类型、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变革,售电市场的法律环境还在不断调整变化、健全完善。各市场主体因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以及依法治企、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水平的不同等各方面原因,在售电市场中难免发生各种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这些法律纠纷充分暴露出了售电公司从事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存在的法律合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主观、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部分售电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无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仅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更对电力交易市场环境造成了破坏。也有一些售电公司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不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风险管控不严,被其他市场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纠纷。

(二)客观原因

产生法律合规风险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法律、政策没有跟上售电侧改革的步伐并作出适应性调整。

一是与售电侧市场相关的法律条款缺失或滞后,目前《电力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尚未涉及电力市场的内容,没有售电公司明确的职责定位和权利义务关系设置。规范售电市场行为的只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一些规范性文件能提供依据,关于售电公司电力交易的纠纷基本以国家或地方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方案和《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为依据。

二是电力行业的专业性极强,目前的一般性、普遍性法律条款无法完全适用于售电领域。

三是售电侧市场监管滞后,难以第一时间及时制止纠正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加之部分市场主体法律观念淡薄,契约精神较差,违约现象难以遏制从而引发各类纠纷。

二、售电公司电力交易业务典型法律合规风险表象

在售电市场中,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更多关注售电业务和市场规则,往往容易忽略对合同风险的防范。而且,市场初期售电公司大多处于粗放经营状态,高度依赖价差,随着2021年电煤价格疯涨且供应不足,全国电力供应紧张,2021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允许燃煤发电交易价格在各省基准电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 ,高耗能用户不受上浮20% 限制的情况下,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开始出现高于基准电价的情况,能升能降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售电公司向电力用户承诺的“让利”将可能无法兑现,售电公司违约纠纷问题凸显。部分售电公司缺乏必要的电力市场技术能力、业务风险管控能力,对市场准备不足,也进一步增加了经营和违约风险,导致一系列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实际上,法律风险虽最终在案件中得以暴露,但却潜藏于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合同细节中、潜藏于合同履行的具体行为中。梳理案例样本,售电公司的法律风险有的来自自身,也有的来自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民事主体。

(一)售电公司自身原因带来的典型法律风险

1. 售电公司交易实际成交电量低于购售电合同约定电量被判决向发电企业赔偿。例如,在(2019)豫010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涉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了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约定电量的比例低于95%,则低于合同电量95%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对于违约电量,责任方按40元/兆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2. 售电公司未按中介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任务应向发电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如在(2018)云01民终449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售电公司未按照中介合同约定协助发电企业完成“月度省内电量市场双边协商交易”,违反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支付违约金。

3. 售电公司单方解除或者不履行电力交易委托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2019)粤01民终597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售电公司未能履行《电力交易合同》,自行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撤销了其与电力用户的代理关系,电力用户不得已与他人签订价格更高的合同,导致电力用户损失,法院认为售电公司因其违约行为不履行案涉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 售电公司有偿接受电力用户委托却没有购得电量,需向电力用户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2020)辽02民再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售电公司未能积极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未将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期备案,导致电力用户未能得到任何优惠电量,其对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存在过错,对电力用户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5. 售电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承担购电偏差电量考核费。例如,在(2020)鲁03 民终2707 号民事判决书中,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用电量偏差考核费用全部由售电公司承担,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实际产生了电量偏差考核费用,虽然电力用户发送催款函,售电公司也回函同意支付,但拖延并未支付,法院判决限期支付且支付违约金。

6. 售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电力用户支付购电价差、电价优惠收益。例如,在(2020)苏02民终142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对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价差收益进行比例分成,如电力用户所得价差收益不足2分/千瓦时,由售电公司补足,根据交易结果,售电公司应向电力用户补足价差收益,但其并未按约补足该价差收益,构成违约,判决应支付该款项及其逾期利息损失。

7. 售电公司未向提供售电业务代理服务的受托人支付报酬。例如,在(2019)粤023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售电公司授权受托人代理销售和客户维护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售电业务授权代理框架协议》,受托人依照售电公司委托开发了三个特别客户,但售电公司未向其支付报酬,故判决售电公司应向受托人支付该代理费用。

8. 售电公司未向完成中介服务促成交易的中介人支付中介服务费。例如,在(2019)粤06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涉中介人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了售电公司与合同收益提成报酬等内容,后在中介人的居间促成下,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且已生效、履行,但售电公司以购售电合同履行亏损则无须支付中介服务报酬为由拒不支付中介费。法院认为售电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售电公司限期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

9. 售电公司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为完成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费。例如,在(2020)粤011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售电公司与服务提供者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是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的购售电合同纠纷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方案,达到降低违约赔偿金的目的。该服务提供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售电公司解决了合同违约赔偿问题,达到了服务目的,判决售电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

(二)因发电企业的原因带来的典型法律风险

目前主要就是发电企业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售电但不支付委托代理服务费。例如,在(2019)陕 0581民初99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案涉售电公司认为其与发电企业签订《电量销售委托代理协议》,也依约促成该发电企业与多家电力用户达成直供电量交易,但是该发电企业并未依约支付委托代理服务费,从而起诉。该案尽管和解撤诉,但发电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也是售电公司的风险源之一。

(三)因电力用户的原因带来的典型法律风险

1. 电力用户提前解除电力交易委托合同给售电公司造成损失。例如,在(2018)粤0106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按电力交易规则规定的全电量交易模式购买其全部电量,但该电力用户之后书面通知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售电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只是在双方实际合作期限内双方的利润均已结清的情况下,本案售电公司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并非其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2. 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后又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同类委托合同。例如,在(2020)粤128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其通过竞价购电,之后却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竞价购电,造成售电公司无法履行代理其竞价购电的业务,售电公司因此要求电力用户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根据该电力用户用电量乘以竞价价差计算收益,再按售电公司所占的收益分成比例计算赔偿数额。

3. 电力用户不向售电公司交纳购电费。例如,在(2018)云 01民初 2394号民事判决书、(2020)云03执91号执行裁定书中,案涉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实际购电,仅支付部分购电款。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出函确认尚欠购电费金额,并按照利率 6% 计算资金占用费,法院判决电力用户支付上述款项。后来,售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调查,电力用户处于停产状态,无收入来源,名下账户内无可扣划资金,土地、厂房、设备有其他案件的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电力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偏差电量考核费。例如,在(2018)冀 0209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达成代理购电协议,因电力用户用电量未达到月度用电计划,导致产生偏差考核费用,双方经协商签订《偏差考核费用代缴协议》,且该笔费用系因电力用户用电未达到用电计划产生,也未能证明售电公司对发生该笔费用存在过错,因此在售电公司垫付该笔费用后,电力用户应按协议约定给付售电公司协议分摊金额及利息,并按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的约定条款偿还律师费。

5. 电力用户不向售电公司支付电力交易委托服务费。例如,在(2020)云25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售电公司按《购电委托合同》约定为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机构以大工业用电价格采购生产用电4个月,电力用户应依据合同约定在收到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费结算清单后支付委托费用。但由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售电公司理应收取电力用户的委托购电服务费不受法律保护。

(四)因其他民事主体的原因带来的典型法律风险

1. 离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违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售电公司客户流失。例如, 在(2020)鄂01民终581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售电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员工申请辞职后又入职与该售电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从事售电服务工作,其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依约应向售电公司支付违约金。

2. 其他售电公司发布不实信息导致商誉受损。例如,在(2020) 鲁 01 民终435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 A售电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郑重声明,认为 B 售电公司假借 A 售电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名义进行跨省客户业务市场谈判,但 A 售电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A售电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B售电公司的声誉,从而导致电力行业内对 B 售电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B售电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并判决赔偿相应损失。

上述法律风险已经引发诉讼案件,或造成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售电公司应当高度关注售电业务的法律风险并积极应对。

三、售电公司风险应对措施建议

在售电侧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外部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售电公司为了生存发展,必定要走上法治化经营之路。面对种种法律风险,售电公司必须紧跟国家大政方针,增强法律意识,谨守契约精神,尊重交易实质,合理划分合同主体的权责义务,强化各环节法律风险管理,提升合规经营能力,有效降低法律风险,推动其自身稳健经营发展。

(一)加强学习研究,掌握政策法规

大量的法律纠纷产生,源于售电公司或者电力用户缺乏契约精神,对信守承诺、严格履约的意识不强;对合同的基本规定、电力交易的相关规则未能完全熟悉掌握,导致合同约定不详尽、有漏洞,导致各方理解不一致、执行有偏差;随意解除合同,履约过程不注意留存证据,导致依法维权追究对方责任时缺乏法律依据。只有交易各方遵守契约,切实履行合同,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才能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对此,售电公司应当全面学习《民法典》基本规定,掌握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及电力交易基本规则,树牢合同意识、契约意识。研究电力交易涉及的合同以及交易规则,依据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条款完备、内容详尽的合同,对电力交易执行细节、可能违约的风险点事前约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堵塞合同漏洞。

(二)尊重交易实质,厘清合同关系

合同为辅助电力交易而生存,离开电力交易核心内容的表达,不仅使合同达不到规范、保障交易的目的,还可能成为捆绑交易各方的束缚。从已经发生的案件来分析,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把握不准确,有的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合同名为“供用电合同”,有的名为“售电合同”,由此产生纠纷;起诉时对案由的认定也不一致,有的为买卖合同纠纷,有的为委托合同纠纷。实际上,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不同,各方权利义务不同,以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关系论,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分担自然不同。

因此,签订合同时,要把握好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和交易安排,准确对合同类型进行定性。对案由的确定,要从案件反映出的售电公司的实际交易业务模式和双方的具体工作内容,来分析确定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电能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角度,建议售电公司在合同中对交易标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工作内容作出明确的表述和界定,以便争议发生时能够准确识别、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实质的合同法律关系,从而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在(2018)辽02民终827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确定为委托合同,售电公司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不问任何过错直接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依循交易流程,界定各方权责

合同风险源于合同内容安排不切实际、约定不详尽,也源于业务流程设置不合理、考虑不周全、执行有偏差。建议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合同中,以交易流程为轴,明确各方在电力交易平台操作各环节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职责,明确交易各方在哪些环节需要对方配合、如何配合,才能确保交易能够正常进入下一流程,才能确保合同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例如,分析(2019)粤01民终5975号民事判决书,提示售电公司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售电公司是否有权选择几种交易方式的采用时序,电力用户应该在哪些情形下确认代理关系,哪些情形下售电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视为违约,以及电力用户未配合交易流程导致的损失应如何分担等内容,这些细节均可在争议时作为判断过错方的依据。

(四)留存履约证据,防范诉讼风险

再完美的合同条款也不可能防范所有的法律风险。履约失信及其他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合同风险。因此一定要注意保全、留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对话书证、短信、微信聊天内容、音频视频、往来函件、电子邮件等证据资料,以备发生纠纷处理案件时支撑自己的观点。售电公司在处理售电业务的过程中,应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若存在对方违约的情况,应及时发函、协商,保留沟通记录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自己的论据充分,支撑自己的诉争观点,说服对方,争取法院的支持。在很多案件中,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通过及时发函、协商索赔等形式固定证据,取得较好效果,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和自身利益的保护。

(五)坚持合规经营,防范违约风险

电力市场发育初期,交易规则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市场成员信息不对称,合同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不严不紧,在侥幸或者对法律漠视的心理下,产生了大量争议矛盾,一部分矛盾激化形成诉讼案件。对此,呼吁各方市场主体树立合规意识、严守契约精神,按照交易规则履行合同职责,本着诚信、公平原则与其他市场主体交往,全面如实履行合同义务,防范违约风险,减少违约成本。售电公司应合理制定交易策略,真诚对待电力用户,电力用户也应谨慎对待合同。也期望电力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市场运营机构加强对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监管及信用管理,并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合理确定市场主体的违约成本,降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风险,维护和规范电力交易市场秩序。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售电公司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立足、健康长远发展,除了有深厚的技术底蕴、经营实力、管理智慧外,法律合规管理也是不可或缺的。“行稳”才能“致远”,建议售电公司能从已经发生的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重合同、讲合规、防风险、强管理,夯实法治之基、筑牢合规之坝;建议售电公司在经营之初,即建立健全法律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必须从经营源头严格管控法律风险,筑牢经营“防火墙”、织密合规“防护网”,防止发生类似的风险事件,确保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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