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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30  来源:国际能源网  浏览次数:138

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抽水蓄能电站和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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