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