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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5日,横县用户梁先生自用的电表发生自燃。供电企业认为梁先生的电表从2009年9月至10月抄表这段时间已经发生停转故障,故收取梁先生更换电表费用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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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先生对被收取300元换表费用不解,认为供电企业在抄表时就已经发现电表存在异常,但没有尽责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电表后来发生自燃。所以梁先生认为引起电表自燃的责任应由供电企业承担,更换电表的费用也应由供电企业负担。此后,梁先生多次与供电企业交涉,要求退回更换电表费用300元,但一直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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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梁先生将供电企业告上法庭,要求退回更换电表费用300元。法庭上,供电企业指出,梁先生自燃的电表系其自己出资购买,产权也是其所有。供电企业只有在因自身责任和不可抗力致使电表出现或者发生故障的情况时才负责更换。梁先生电表发生自燃,不是供电企业的责任,也不是不可抗力,更换电表的费用只能由用户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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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企业在2009年10月抄表时就已经发现电表存在异常,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来排除故障,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电表在同年的12月发生自燃烧坏,故供电企业应承担电表自燃的责任。梁先生要求退回更换电表费用300元应予支持。最后判决供电企业退回更换电表费用300元给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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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后,供电企业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供电企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