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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 这些电力市场新规将正式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5-28  浏览次数:8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自2026年3月1日起,一批电力市场新政正式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层面政策有: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

地方层面政策有:《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苏监能市场〔2026〕14号)、《陕西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6〕11号)、《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6〕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6〕12号)、《云南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云监能市场〔2026〕11号)、《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6〕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6〕51号)、《关于补充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6〕47号)、《关于开展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电注册公告2026-17号)、《关于优化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额度预警机制的工作通知》(苏电注册公告2025-158号)等。

国家层面

2025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其中提到,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当干预市场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且影响电力市场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阅读全文:《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布!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国家《规则》实施后,多地也纷纷出台政策进行响应。据北极星电力市场网梳理,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19地发布相关通知,其中辽宁、陕西、云南、吉林、湖北、重庆、河北南网、贵州、河南、宁夏、青海、江苏12地已明确落地取消政策,山西、四川、新疆、湖南、上海、蒙东、黑龙江7地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地方层面

1、《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苏监能市场〔2026〕14号)

3月6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发布通知(苏监能市场〔2026〕14号)。文件提出,现阶段,电力中长期、绿电交易最小时段为小时。参与现货结算的经营主体每小时中长期合同电量和保量保价电量,平均拆分至现货最小清算时段。后续结合现货运行情况和经营主体需要,探索电力中长期、绿电交易最小颗粒度和现货最小清算时段保持一致。绿电挂牌交易时,挂牌方申报挂牌电量(电力)、绿色电力交易整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摘牌方自主摘牌。

绿电环境价值可参考交易组织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市场成交均价,其中,年度交易可参考交易组织近 12个月的绿证市场成交加权均价,月度(月内)交易可参考交易组织前上月绿证市场成交加权均价,绿电环境价值取值提前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价格按合同明确的绿电环境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初期对购售双方按同一比例设置,暂定为25%,后续可适时调整。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江苏2026版电力中长期市场细则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2、《陕西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6〕11号)

2月28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其中提到,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直接售出,或通过零售市场聚合后售出,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陕西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

3、《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6〕13号)

新型经营主体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并网型智能微电网、绿电直连项目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作为同一经营主体整体注册参与电力市场。若源、荷非同一主体,也可分别注册、聚合参与电力市场。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注册时应提交联合主体协议(整体注册)、聚合协议(分别注册)、统一结算账户、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接入系统可研评审意见、源荷匹配方案、计量检定证书、入市信用承诺函等材料。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青海中长期市场细则:直接参与交易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

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6〕12号)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区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多月、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也可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或工作日)连续开市。

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区内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按年度、月度为周期组织开展,适时组织开展月内绿电交易,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经营主体在签订数年期协议时,应包含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情况的条款或建立协商调整机制。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宁夏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直接参与交易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

5、《云南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云监能市场〔2026〕11号)

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包括电能量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交割时段:参加批发交易的经营主体应签订分时段的电力中长期合同,以1小时为最小签约时段(每日24个时段,00:00—01:00为第一个时段)。未履行的合同可全部或部分通过合同转让交易转让给第三方,相关权责一并转让。绿电合同转让交易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

省内中长期交易与省内优先发电计划衔接。根据云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对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分配的有关规定,明确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的执行责任主体。云南电网公司与相关发电企业应确保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在市场化交易前优先足额落实,作为省内市场化交易的边界。

云南绿电交易现阶段主要包括直接交易和事前合同转让交易。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云南电力中长期市场细则:现阶段绿电交易为直接交易和事前合同转让

6、上海《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6〕9号)

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569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小型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的电量电价为: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含)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811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不含)-50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07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0小时(不含)以上的电量电价执行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的单一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9189元。根据上海市油电价格联动机制,燃油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1.7340元。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上海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 3月1日起执行!

7、云南《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6〕51号)

文件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大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

阅读全文:云南进一步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用户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

8、贵州《关于补充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6〕47号)

其中提到,自2026年3月1日起,根据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对直接参与批发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参与零售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零售穿透部分用电量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阅读全文:贵州补充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参与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9、《关于开展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电注册公告2026-17号)

1月31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聚合商主体类型所属的聚合服务关系将自动切换至虚拟电厂主体类型所属,切换后聚合商主体类型自动注销。逾期未完成虚拟电厂主体类型注册的,聚合商主体类型所属的聚合服务关系将自动解除,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参与市场。

阅读全文:江苏3月1日起,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入市!(附规范指引)

10、江苏《关于优化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额度预警机制的工作通知》(苏电注册公告2025-158号)

2025年12月22日发布通知,文件明确虚拟电厂、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履约保障凭证额度预警机制参照售电公司执行。同时拥有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身份的经营主体,履约保障凭证额度能同时覆盖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聚合商等各类主体应缴纳履约保障凭证额度的,可无需拆分提交。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阅读全文:江苏优化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额度预警机制!

(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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