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非电网供电相关主体:
为切实规范全市非电网供电环节用电价格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市非电网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各非电网供电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3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一)居民生活用电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非电网供电主体要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或者利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收费公示栏(价目表)等形式,公示电费及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做到标示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
各相关收费主体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发现多收费用要立查立改主动退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对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及终端用户对非电网供电主体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请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