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吴青朋 通讯员 邹太明)4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执行 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告诫书,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维护经营者和用户合法权 益,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据了解,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
告诫书提醒告诫我市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 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有对用户收取的费用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和收费 公示,接受公开监督。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 价,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捆绑或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要求规范正常电损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转供电主体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总分表 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公共 照明、电梯、给排水等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运行用电,以及物业服务主体抄表发 生的人工费用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在物业服务费用外向用户另行收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本告诫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应立即开 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抽查检查,对经告诫 后仍然存在提高电价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性质恶 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