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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政策出台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17  浏览次数:259

水稻、小麦、其它农作物秸秆每吨分别补贴50元、40元、30元

秸秆发电奖补资金直接补给秸秆发电企业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印发《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鼓励和支持省内生物质电厂利用秸秆进行发电。

《意见》规定,按照“奖补和利用挂钩,谁利用、奖补谁,利用越多、奖补越多”的原则,对秸秆发电企业利用我省农作物秸秆发电实行财政奖补,对在自然含水率以内的秸秆按照实际利用量实行分类补贴,其中水稻秸秆每吨补贴50元左右、小麦秸秆每吨补贴40元左右、其它农作物秸秆如油菜、玉米、豆类等每吨补贴30元左右。

《意见》要求,秸秆发电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政策,从秸秆禁烧奖补资金中筹集和兑现补贴资金,并与秸秆发电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对秸秆发电企业年度秸秆收购量、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秸秆发电奖补资金直接补给秸秆发电企业,由企业统筹用于秸秆收购、弥补发电成本等方面开支。同时,要求享受补贴的秸秆发电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作物秸秆在电厂燃料中的比重。

为保证秸秆奖补政策规范操作,《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秸秆发电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同时,采取公示制等多种形式,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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